(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本罪的主体仅指自然人,且该自然人还应拥有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备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获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且不具备偿还的主观意图。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状况通报: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1]中,关于认定行为人是不是具备主观上非法占有些目的,应该结合行为方法、资金数额、资金作用与功效、偿还能力等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在该案中,对于被告人王某某销毁、隐匿有关业务凭证并事后逃匿,不具备偿还可能性,故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故意。是不是具备非法占有些主观故意,这也是区别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最重要之处。
而在(2015)温鹿刑初字第1472号案例[2]中,被告人张某借助职务便利侵占陈某支付给致尚公司买车款中的7万元后,为掩盖上述行为,张某向公司负责人李某谎称陈某要办按揭,并需要别人一同向李某虚构陈某按揭买车的假象。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张某将公司资金用于赌博等之后,虚构事实掩盖其截留买车款的行为,且在其账户上有其他资金的状况下仍未偿还上述款项,事后没再到公司上班,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
(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物的支配关系,在积极方面表现为所有人依法对我们的财产享有占有、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消极方面则表现为独占或排除别人干预、侵夺和妨害的权利。因此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应包含已经被本单位占有、管理是本单位所有些或尚未占有支配但是本单位所有些财物、债权。而针对本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临时占有、用、管理的别人财物情形,此处的别人的财物也应纳入“本单位财产所有权”进行讲解,行为人的侵占行为有很大的可能致使行为人所在单位对第三人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因此行为人的侵犯行为实质上仍是侵有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要件:
①行为人借助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主如果指行为人借助职务上的权力和便利。此处的职务应扩大讲解,泛指具备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情形。A、主管:对本单位财物的用法、调拨、安排等具备决定权;B、管理:直接负责、用、保管、看守、处置本单位的财物;C、经手:本身并不负责、管理本单位财物,但由于职务及/或工作的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临时占用、用、领取、发出或报销的情形。
②行为人推行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些行为。行为人借助基于合法事由在特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备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的便利,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占有。其中,包含作为和不作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