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人是不是需要按期向法院报告进度?
依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算责任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之日起,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包含但不限于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编制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清册,与准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等。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需要进行工作,并按期报告工作进展。”在清算阶段,清算责任人(即原管理人或另行指定的清算组)同样适用此条约,需要按期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的进度状况,包含但不限于财产清理、评估、变现、分配的状况,与对破产债权的认定和处置状况等。
《中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需要进行工作,并按期报告工作进展。
清算责任人何时开始履行职责?
在公司法的框架下,清算责任人开始履行职责的时间点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解散程序。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即为清算责任人。
依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责任人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开始履行其清算职责,包含但不限于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告并公告债权人、处置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与清算过程中发现的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
1. 《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企业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职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准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 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详细规定了清算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包含接管公司财产、调查债权债务、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内容,这类职责从清算组成立之时起开始实行。
作为清算责任人,按期向法院报告清算进度不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保障破产程序公正、高效进行的要紧环节。对于未能履行此项义务的清算责任人,法院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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